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间习俗、传统节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等,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推广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