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道路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和商业化运营的区域、路段、时段,设置必要的标志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