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有效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租赁等商业化运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