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污染防治。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内容。
禁止在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除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外,禁止在长江湖南段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一级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