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