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黑臭水体治理责任主体,根据污染来源明确部门整治责任、整治目标和完成期限,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并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已有的纳污坑塘,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未达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