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三公里内的河道整治、取排水、交通运输等涉水活动的监管,防止施工活动造成水体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汛期前开展河湖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对城镇雨水管、合流管、排渍泵站前置池等排水设施进行清淤疏通;清理河湖堤岸内垃圾、畜禽粪便等污染物。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枯水期、汛期定期会商机制,强化水质水量监测预警和专项整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