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等规定以及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二)进行现场作业时,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四)不得出租、出借电梯维护保养资质;
(五)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六)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等规定。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