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三)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
(四)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破坏电梯零部件、其他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七)非紧急状态下拨打应急救援电话或者启动紧急报警装置;
(八)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
(九)其他危害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