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一)整机投入使用满十五年;(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三)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五)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六)其他需要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