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力建设慈善文化,支持慈善文化研究和艺术创作,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慈善文化,鼓励建设慈善博物馆、慈善展览馆、慈善公园、慈善长廊、慈善商店等慈善文化阵地,打造慈善文化品牌,引导公众了解慈善文化,参与慈善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鼓励媒体设立慈善专栏,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或者版面用于慈善宣传。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慈善知识,组织学生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