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慈善组织相关信息告知其业务主管单位。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政府引导、各方协同的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机制。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