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每年9月为宁波慈善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谋划、集中开展慈善活动组织、慈善文化宣传、慈善项目展示、慈善典型褒扬等工作,营造“爱心宁波、人人慈善”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