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广旅游、新闻出版、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慈善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慈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