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褒扬激励等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