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支持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公众、媒体代表等组成的慈善行业监督员队伍。慈善行业监督员可以对慈善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民政部门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慈善热点难点问题、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邀请慈善行业监督员参与。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