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可以实施约谈、责令报告、限期整改等措施:
(一)募捐活动收支或者募捐成本明显异常;
(二)信息公开不及时或者不完整;
(三)未按规定公开重要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四)将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慈善组织先行捐赠作为给予受益人资助的前提条件;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