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慈善项目实施等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