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慈善组织应当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障慈善财产安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毁损慈善财产。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