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以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设立慈善信托。支持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支持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专户,促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鼓励商业银行为慈善信托减免财产保管、结算费用以及优先配置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良好的金融产品。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