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慈善组织进行核实,也可以向民政部门反映。

捐赠人要求对其捐赠行为、捐赠财产以及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