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对外发布的慈善项目名称、内容、执行周期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一致。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