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合作的,该慈善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尽职调查,对合作方进行评估;

(二)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三)在公开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相关信息;

(四)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合作结束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对合作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应当将合作项目绩效评估开展情况纳入慈善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