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