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