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工程申请行政许可时,受理许可的部门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受理许可的部门不得做出许可决定。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