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燃气发展规划,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