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