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属于违反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交通、气象、生态环境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