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单位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装自动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单位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燃气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