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