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