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