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安全、燃气供应、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