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