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适配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擅自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七)使用超期未检或者已报废的气瓶;

(八)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者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九)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