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适配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擅自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七)使用超期未检或者已报废的气瓶;
(八)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者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九)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