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