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燃气、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