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等。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