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在本市经营燃气燃烧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企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安装维修企业承担安装维修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