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档案,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并书面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