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