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