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工信、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