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工信、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