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