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