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业处置人员,设置专用资料箱,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事故时,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开展和参与相应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