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或者拆除、迁移、关闭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替代方案或者未落实方案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